拒绝擅自收集电子邮件

请注意,拒绝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依据《信息通信网络法》予以刑事处罚。

* 使用技术装置擅自收集、销售、流通或利用电子邮件者,根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之2规定,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通信网法第50条之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利用在标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意向的网站上,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以外的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一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并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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